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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诉讼中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

2009-07-09 11:14:31 来源:


离婚诉讼中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

离婚诉讼中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
 
夫妻个人财产包括以下:

1、一方的婚前财产;

2、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

3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(婚前赠与一般为个人财产,除非明示赠与双方,婚后赠与一般为共同财产,除非明示赠与一方。);

4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
5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不住费;

6、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

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

7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 

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:

1、工资、奖金;

2、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

3、知识产权的收益(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;4、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(但是明确表示赠与个人的除外);

5、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

6、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

7、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;

8、共同财产有一点值得注意:

    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,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,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     年平均值,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。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。

 

例如:张三20岁时入伍,25岁时结婚,28岁时离婚,29岁时退伍获得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18万

元,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:

1、具体年限为70-20=50年;

2、年平均值为18万/50=3600元;

3、夫妻关系存续3年,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3600元*3=10800元;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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